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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。因此,构成贩卖毒品罪要件即要有买也要有卖的行为及主观意图。
我国对毒品犯罪活动一直保持高压态势,但毒品犯罪的案件总数、涉案人数仍十分巨大。现实中“瘾君子”为了满足自身毒瘾之需,会主动或委托他人代购毒品,对于此种只为自身吸食之需而购买毒品的行为,因为不具有再贩卖主观故意,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当其持有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定罪标准时,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,否则不以犯罪论处。仅构成行政治安案件予以处理。
在上述背景下,相应的帮忙“代购”或为“蹭吸”而帮助购买毒品的行为如何评价?是否构成犯罪呢?对此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发布《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常见问题裁判指引》,其中指出: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,为他人代买毒品仅用于吸食,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,托购者、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。托购者购买毒品后有贩卖行为,在没有证据证实代购者知晓托购者具有贩卖行为,也没有证据证实代购者自身有贩卖毒品行为的,其因与托购者无共同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,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,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。若代购者从中牟利,变相加价代购毒品的,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。因此,为他人自吸之需的代购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。相应的行为人在为他人代购毒品的活动中的“蹭吸”,由于代购者仅出于个人吸食目的,一般不宜定罪处罚。如代购者“蹭吸”所获得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的标准(非法持有毒品的定罪标准),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。行为人在明知对方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的情况下“蹭吸”,与贩卖者构成共犯,构成贩卖毒品罪。
虽然法律规定上述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,但应当注意的是,涉毒案件中“瘾君子”们初期可以会因畏惧贩卖毒品罪的严刑峻法而立下“只吸不贩”的规矩,但随着吸毒后经济压力的陡然加重,往往都会走向“以贩养吸”犯罪之路,而最终等待他们的,必将是法律最为严厉的惩罚!
毒品害人害己,切莫好奇,切莫碰触,切莫试探,一旦沾毒品,生命入深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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