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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社杭州11月25日电(记者岳德亮、张璇)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5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决定,明确延长产假、增设育儿假等,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,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条?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!
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条
新华社杭州11月25日电(记者岳德亮、张璇)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5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决定,明确延长产假、增设育儿假等,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修改后的条例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,取消再生育审批、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,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,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。
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,条例明确延长产假、增设育儿假。其中规定,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,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,总计158天;生育二孩、三孩延长产假90天,总计188天。同时规定在子女3周岁内,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。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。
值得注意的是,条例明确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。
同时,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,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,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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